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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9
为保护和培育林木资源,促进新造幼林及未郁闭成林的林木生长,巩固造林成果,发挥森林蓄水保土、净化粉尘和有害气体、调节非正常气候作用,保障农林业生产生活和林产品供给,市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封山禁牧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造林地、未成林林地和幼林未郁闭林地禁止放牧。
二、对在禁牧区内继续放牧或以其它方式破坏植被的,由市、区、乡(镇)林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放牧人进行依法查处,追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林场森保大队和经营管护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禁牧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意见,进行专项监督和定期检查。
市林业局将此通知张贴和下发到市区所有乡镇、林场,此举措将有效控制无序放牧,保护和巩固造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