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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1
七台河市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本辖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3、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4、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5、查处乱捕滥猎、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案件;
6、查处违法采挖野生植物资源案件;
7、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行为进行处罚;
8、负责其他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等工作。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十五"不准
1、不准非公务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等场所;
2、不准将执法车辆停放于餐饮、娱乐等场所;
3、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电子工具等物品;
4、不准单独执法;
5、不准酒后参加执法活动;
6、不准在执法中使用威胁性、羞辱性等语言或刁难管理对象;
7、不准擅自改变处罚幅度和种类;
8、不准违规使用或处理涉案款、物;
9、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法;
10、不准包庇、袒护违法行为;
11、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12、不准在不当场合议论案情,打探案情,泄露工作秘密;
1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14、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15、不准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